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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www.110.com 2010-08-09 14:02

  故事梗概:一次意外,导致老太太命丧黄泉;岂料交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一辆手扶拖拉机却快速闯入,并从死者的身体上轧过;本已痛不欲生,再遇雪上加霜,死者家属愤怒之余,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强烈要求拖拉机手赔偿尸体修补费和精神损失费。一场离奇官司由此从展开。

  雪上加霜的两次车祸

  “我老伴被大客车撞死后,拖拉机又从其身体上轧过,你说这样的悲剧,谁能够忍受!”每每提起那次车祸,王文渊总是气愤不已。

  今年62岁的王文渊,原是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一名教师。2007年8月,他退下讲台后安度晚年。

  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12月9日早晨,王文渊和妻子张琴与往常一样,步行前往一河边花园进行晨练。不想匆忙中闯了红灯,一辆飞驰而来的大型普通客车,重重将张琴撞飞10余米远。

  眼见出了车祸,客车司机赵军政吓得不知怎样处理才好。

  当“120”急救车鸣着警笛急急赶到出事现场后,张琴已经气绝身亡。事故现场的王文渊,当即哭昏了过去。此时,肇事客车司机赵军政因难以承受被死者家属暴打,弃车逃离了现场。就在交警忙着勘验事故现场、死者家属哭声连连的时侯,触目惊心的一幕又出现了!

  一辆手扶拖拉机从张琴的尸体上驶过,将尸体向前推出2米多远。现场再度出现了混乱,死者家属更是叫骂声不断。

  原来,当天早上,家住登封市唐庄乡的农民李新辉,驾驶自家的手扶拖拉机进城买菜。在行驶到上述事故现场后,由于天黑看不清路面,加之围观交通事故的人中,有人推了一下拖拉机车头,致使车头改变了方向,李新辉刹车不及,拖拉机就从死者张琴身上驶过。

  当天下午,悲愤不已的王文渊在交警的劝说下,与儿子们一道,将老伴张琴的尸体运回登封市唐庄乡老家。之后,王文渊含泪将妻子尸体火化后安葬。

  2008年12月16日,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085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客车司机赵军政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遇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故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琴步行横过马路,没有在确认绿灯后通过,故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拖拉机手李新辉不是肇事者,不承担事故责任。而就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当天,自知罪孽深重的赵军政,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紧接着,他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情理之中的艰难索赔

  昔日与自己同甘共苦的老伴突然先被客车撞死,后被拖拉机轧体,这让王文渊很难接受。

  2009年3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军政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9年4月下达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赵军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缓刑4年。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赵军政当即表示服判不上诉。但是,已经得到赔偿款6万元的王文渊,却又做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举动”。

  王文渊认为,拖拉机手李新辉在轧人尸体之后,没有对受害人给予过任何“援助行动”,之后,王文渊虽然多次找到李新辉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但每次都扫兴而归。

  王文渊认为李新辉这种“故意损坏尸体”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死者的尊严,给自己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痛苦,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年4月底,王文渊扛起诉讼大旗,率领三个儿子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李新辉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尸体修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万元。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这起罕见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的法律含义

  2009年5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本案极为特殊,因而吸引了许多村民到场旁听。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李新辉当庭辩称自己不应该赔偿的几个理由:一是事故发生当天,我驾驶拖拉机慢速靠路北边向西行使时,不想有人推了一下拖拉机车头,导致拖拉机拐向南边,这才从张琴尸体身上驶过,但拖拉机根本没有接触到尸体,更不存在将尸体拖行数米的情况;二是尸体头部、腿部的伤情,完全有可能是肇事车主赵军政驾驶客车碰撞所造成的,原告诉称属我所为,显然属于主观臆断;三是原告已经得到赵军政给付的丧葬费,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尸体进行修补。因此,原告方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2009年6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李新辉驾驶手扶拖拉机接近事故现场时,明知前方有多人围观且有交警在处理,但没有采取足够的谨慎态度,以至于车头偏向南边时未能及时刹车,并从张琴的尸体上驶过,将尸体推出了2.6米,其主观上有,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尸体的损害,已经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也给死者的家属精神上造成了痛苦。因此,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尸体修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李新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渊等4原告人民币共计4500元。

  据了解,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王文渊和李新辉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至此,这起离奇的赔偿纠纷案终于在法律的阳光下,画上了一个令人警醒的句号!

  法官说法

  碾压尸体不构成 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此案到此告一段落,但有一个问题不能不让广大读者知晓一些,那就是碾压尸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不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定,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法理学和生理学的角度来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被剥夺后不能发生第二次被剥夺,因此人的尸体已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侵害生命权利罪的对象。故本案被告李新辉碾压尸体的行为,不能构成杀人或故意伤害,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正如法院上述认定,李新辉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对死者家属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就此而言,李新辉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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