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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损值赔偿金
www.110.com 2010-08-09 14:02

  问题内容:

  律师您好,我有问题咨询。 2006年4月,我与一辆吉利车发生碰撞事故,无人伤亡,我车全险,并负全责。我对此无异议。现对方起诉我,要求:1,因吉利更换了发动机等主要部件(但均更换为原厂件),现对方认为因更换主要部件造成经济价值受损,即贬值,要求我赔偿3万元。我认为车辆贬值不属于直接损失,而是属于间接损失,对其进行赔偿于法无据。因对方车是2004年购买,已经使用了两年,现更换新的原厂发动机,反而弥补了对方因车辆运行造成的自然损耗。且对方车辆已经维修完毕,不影响车辆性能,并恢复了原状,对方不但没有损失,反而取得了一定的溢价收益。所以我不应该赔偿所谓车辆贬值损失。 2,车辆维修费6900元。我认为,车辆维修费应全部属于公司赔偿范围,对方现已结清所有维修费用,只要拿着相关单据去即可。没有拿到赔偿金,完全是因为对方为了起诉,想保留全部单据,至今未取得车辆维修费与我无关。 3、汽车修理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1000元。我认为,此笔费用可以赔偿,但是应该逐笔查清所有单据,哪些是必要的打车费用,哪些是不必要的。 4、赔偿发动机缸号打印费用500元。我已咨询过保险公司,此笔费用应该由我承担,对此我无异议。 5、赔偿防盗器喇叭的费用400元。我认为这应该是属于维修费用,不知何故未列在维修单中,因我未参与整个定损过程,而对方车主是整个参与定损过程的,对定损结果及维修范围他也应该是认可的,所以我不应该赔偿。 以上就是整个案件的概况和我的意见,不知是否正确,烦请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董律师点评

  董律师答复:关于车辆贬值损问题,现在北京各区法院都分别支持,因此只要贬值损鉴定结果客观存在,当事人便可以主张并会得到法院的合理支持。 本案,你可以要求进行一个贬值损鉴定,车辆贬值损主要是针对无法更换部件如支架、立柱等部件的贬值,可更换的部件一般贬值不大。 贬值损一般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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