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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被撞自感不吉利 不能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
www.110.com 2010-08-09 14:02

    2010 年1月1日,代女士骑电动搭载殷小姐在路上行驶时,被高先生驾驶的撞伤。二人认为自己新年第一天就被车撞不吉利,预示着这一年都不顺利,故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除要求赔偿医药费之外,还要求支付二人共4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身体的损伤常常带来精神的痛苦,为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我国法律规定在赔偿案件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很大,不可能预先规定统一的计算公式来确定赔偿数额,只能是由法官根据个案的情况斟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赔偿精神损害的前提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二原告的伤情均为软组织损伤,不符合法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 所谓“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会预示一年不顺”只是二原告的迷信思想,不能够作为法院支持其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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