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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争取最大利益
www.110.com 2010-07-08 11:35

[案 情]

     2005年1月某日,陈某在人行道行走时,被一辆小客车撞倒,造成陈某腿部等多处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该起书认定:小客车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为十级伤残。双方对此认定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达不成协议。于是,陈某聘请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小客车司机、车主(某出租车公司)及为小客车办理第三者保险的某保险公司。

 

[合理确定诉讼请求]


    陈某拟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按票据数额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6000元、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15300元;误工费按月工资3000元计;按广州市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所刘丽冬律师接案并了解案情之后,对陈某原赔偿要求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可能得不到法院的全额支持。按以往的办案经验,陈某残疾等级为十级,刘律师建议陈某改为请求5000元,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陈某最终决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改为8000元。

    2、如何最大限度地获得残疾赔偿。

 

  根据陈某户籍为农村居民,但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广州市居住、工作超过一年的事实,刘律师建议其到居住地的物业管理处及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据此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其提出残疾赔偿金为27254元的请求,此金额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金额高出两倍。但如无相关机构的证明作为证据,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开具居住证明需要充分的事实证据,且办理过程涉及多部门,遇到一定困难,但当事人最终还是开到了证明。)

 

 [审理过程据理力争]

 

  几个被告方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工作单位出具的月工资3000元收入、误工3个月的《证明》及陈某的营养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被告方抗辩说:仅凭单位一纸证明,在没有纳税证明的情况下,不足以证实陈某的实际工资水平,不认可月工资3000元的真实性,要求按广州市平均工资即1000多元赔偿;营养费无医院证明,不同意支付。

 

   刘律师针对这一抗辩提出了如下理由:(1)关于工资证明。陈某的工作单位是经工商管理局登记的合法经营单位,其以公章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出具的证明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如被告方不认可,应当提出反驳证据。如被告无反驳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据工资证明来确定陈某的工资水平。(2)医院虽未出具营养费证明,但《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现鉴定机构已证明陈某残疾,营养费的支出是治疗和恢复的必要费用,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陈某已被鉴定为残疾这一事实,判决营养费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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