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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儿媳为可以分“公公”遗产?
www.110.com 2010-07-10 14:21

  【案情】

  家住丹东市振安区的陈丰喜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儿子陈嘉永、陈嘉猛拉扯大。陈嘉永长大成人后与黄莉莉结婚,并生有一女陈晓娟。

  陈丰喜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他偏偏闲不住,自己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2005年5月,陈丰喜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陈嘉永、陈嘉猛兄弟俩当时并未将老父亲留下的财产进行分割。2006年1月,陈嘉永因与妻子黄莉莉感情不和离婚。当年6月,陈嘉永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作为女儿,陈晓娟要求继承其祖父陈丰喜遗产中属于其父陈嘉永应继承的份额,而黄莉莉也要求分割陈丰喜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结果均遭到陈嘉猛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陈晓娟、黄莉莉向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嘉永在其父陈丰喜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人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陈嘉永之女陈晓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她的祖父陈丰喜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陈嘉永和黄莉莉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陈嘉永死亡时虽已经与黄莉莉离婚,却不影响黄莉莉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黄莉莉的财产分出。

  法院判决,陈丰喜遗产10万元,由陈嘉猛继承5万元,陈晓娟转继承2.5万元,黄莉莉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

  【说法】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是什么?二是已经离婚的原配偶为什么可以分得前夫父亲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转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本案中,陈丰喜死亡,关于其遗产的继承即开始;而在陈嘉永遇难身亡之时,陈丰喜的遗产尚未分割,这就符合了适用法定转继承的前提条件。所以陈嘉永、陈嘉猛均有权取得陈丰喜遗产的合法继承权;故陈嘉永之女陈晓娟在其父亲去世后有权获得转继承的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继承获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偶有权分割。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本案中,继承人陈嘉永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在其死亡前已经和黄莉莉离婚,便属于这种情况。陈嘉永在死亡前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产,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分割时应归其所有,遗产的分割具有溯及力,通过分割确定归继承人所有的遗产,视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就享有的财产。因此,陈嘉永对遗产的权利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黄莉莉可以对该继承所得财产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予以分割。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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