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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逆行致他伤己亡 继承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8-14 15:42

7月9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于车辆逆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法院判决已死亡事故责任人的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老刘车辆损失费、车辆鉴定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去年11月,老宋驾驶中型货车沿23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为疏忽,驶入逆行车道,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老刘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使老刘受伤,而老宋自己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老宋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老宋在事故中死亡,老刘便将其法定继承人年近七旬的父母和仅16岁的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宋作为事故责任人已死亡,其父母和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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