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继承法 > 继承动态 >
为免死后争产悲剧 保单受益人法定需慎重
www.110.com 2010-07-09 17:42

  保险理赔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经常曝出家庭纠纷。近期有媒体报道,投保人朱先生因在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身故后闹得妻子与母亲因40万元保险金反目成仇,让人心痛不已。

  2005年,朱先生还属单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10万元终身寿险和30万元意外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可是,就在2008年11月,朱先生刚刚结婚不久,却意外身故,因此在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时,朱先生的新婚妻子与母亲却都说这笔钱应该属于自己。

  那朱先生填写的“法定受益人”该是妻子呢,还是母亲,或者是二人兼有?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即在投保人出险后,保险公司将会把保险金赔付给指定人,既可以指定自己、也可以是他人。鉴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投保人与亲属的关系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明确指定受益人,并写明其姓名、与自己的关系,如果不是亲属,需要写上身份证号码。这样才能避免因投保人“离开”无法做证产生的一系列难题。

  据记者了解,目前法庭审判时,若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只填写“法定”字样,则被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既然是“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只能被视为投保人的遗产,由人来继承。据我国《遗产》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妻子和母亲在遗产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朱先生的妻子与母亲两人应平分40万元的保险金。

  拍案提醒

  专家指出,由于一些保险营销员不了解我国《保险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往往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不明就里或犹豫不决时,就建议投保人填写“法定”,想当然地以为既然是“法定”,就不会有争议。其实“法定”两字含义不明,一旦真的需要确定受益人时,却发现一时难以找到保险金应属何人。

  因此,保险公司在要求客户填写“受益人”时,一定要规范填写格式与内容。近期,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仍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受益人一栏没有明确的规定,将“受益人”默认为“法定受益人”,很容易为纠纷埋下隐患。

  另外,投保人更要理解“受益人”填写的重要意义,否则,很有可能在理赔时就违背了自己的本意,由法律强制将保险金作为,给其他受益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