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小学学生,1998年6月25日放学回家后,其父叫他去买酒,横穿马路时不幸被汽车撞死。因当时天色较暗,肇事汽车逃逸,没有目击者。李某死后尸骨未寒,李父不堪面对家人指责,又悲又气,喝农药自尽。处于极度悲伤的李母认为,儿子夭折,丈夫身故,平时与公婆多有纠葛,觉得难以在李家再呆下去,待丧事办毕,便改嫁他人。
由于李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3000元保险金。但李母与李的祖父在围绕谁是保险金受益人的问题上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
一、依照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在如何给付的问题上,保险公司内部意见不统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属学校集体投保,未指定受益人,故按照规定:保险金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继承人继承。现在李父已死,其母也改嫁,并无第一继承人,只能按第二顺序,保险金应由李的祖父母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由李母全额领取。理由是李父死后,按继承法规定,李母就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至于李母是否改嫁,与无关。同时根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金应由李母领取,但李的祖父称已借款1500元为李父办丧事,因此按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3000元保险金,李母与李的祖父母应各得1500元。
二、本案例涉及两次继承,上述三种意见都有对的一面,但又都有失偏颇。第一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第二种观点之中已表明,李母改嫁与否,不能割断母子关系,不影响继承权。第三种意见关于李的祖父借钱办丧事之说,不能算作李父生前所欠债务,作为李父的父亲,有义务为儿子办丧事,故而1500元债务不应从保险金中扣除。
案例结论:
李某先死,李父后死,因此,李父也有继承权。按照婚姻法、继承法相关规定,保险金应由李的父母按第一顺序继承,各得1500元。李父死后,他应分得的1500元保险金又按第一顺序,由妻子、父母亲三个平均分割,即产生二次继承,各得500元。有鉴于此,本案例中3000元保险金,李母应得2000元,李的祖父母各得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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