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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香港、
www.110.com 2010-08-14 14:07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民政部(1988)民民函第5号《关于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通知有关公证处,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7日) 〔1988〕民民函第5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现将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有效期作如下规定:

  内地驻港澳机构为其工作人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港澳有关社会团体为其会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当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均无的声明书、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证明书》,在内地使用时,自该证明签发之日起叁个月以内有效。

  请通知各有关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港澳婚姻登记时以此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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