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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什么意思?
www.110.com 2010-07-10 14:05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受法律保护。”在财产继承方面对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贯彻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具体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配偶一样,都作为人。其中,子女、父母同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同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三,《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继承法》第7条中规定: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第五,《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六,《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得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七,根据《继承法》条13条规定,在同一顺序人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尽管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对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第八,《继承法》第31条确认: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按照协议,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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