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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瞩时,怎样才能有效?(原文名:遗嘱继承
www.110.com 2010-08-26 13:51

 




立遗嘱也需符合情理和法理。

    人们立遗嘱,往往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给的人。然而,这种愿望能否实现,还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年来,因为订立遗嘱不合法、不规范而起诉到法院的继承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遗嘱内容违法 财产分割无效

    案例:2005年底,山东省潍坊市一老人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依法判决: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季某所有,另一半归长子所得;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母亲,另一半扣除长子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儿子平分;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

    点评: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遗嘱当作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一般不会发生争议。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来对待。

    本案中,老人的遗嘱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而是用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

自书遗嘱 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案例:鲁南某镇农民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另过。1996年,王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1999年,王老汉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3万元存款由次子王利继承外,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之后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时,王胜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逐渐厌烦起来。此时,王利主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2003年5月,王老汉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继承。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王利首先诉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王胜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点评: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其次,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

订立遗嘱 别侵害了弱者权益

    案例:农村妇女郑某与其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1946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1988年,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郑某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2006年1月底,郭某因车祸死亡。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口头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今年3月底,85岁高龄的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郭某某(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点评: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本案中,郑某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在郭某死亡后已断绝了生活来源,加之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维护公平与正义、侧重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

危急情况解除 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丧偶的齐老汉有两儿两女。2005年8月,老齐突发心肌梗塞住进医院,由两个女儿轮流护理。因当时生命垂危,老齐便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3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一个月后,老齐经治疗转危为安。今年2月初,齐老汉突遇车祸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两个女儿主张应当按照老人的口头遗嘱办理,两个儿子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齐老汉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点评: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老齐病危之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且当时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所以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全,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齐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当然有效。但老齐后经抢救脱险并痊愈出院,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不复存在,老齐完全有条件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其他形式再立遗嘱,但老齐并未这样做。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老齐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遗产。至于每个子女的继承份额,则应视其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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