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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早产 儿子夭折 母亲继承死婴遗产
www.110.com 2010-08-14 15:29

丈夫车祸去世,妻子因伤心过度早产生下一男婴,男婴又因病一月后死亡。其后,家人商议分割丈夫遗产事宜时产生分歧,妻子将男方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男婴对丈夫的遗产享有,并由自己。经审理,塘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女方诉讼请求。

  家住天津市塘沽区的男子李某与孙某于2005年5月完婚。今年年初,李某因车祸意外去世,留下一套市值70万元的住房及10余万元现金。此时,孙某已怀孕6个半月。因悲伤过度,李某去世半月后,孙某早产生下一 男婴,男婴体质孱弱,仅成活一个多月便因肺衰竭死亡。

  今年8月,孙某及李某父母对李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在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分得遗产时发生分歧,协商未果。孙某将李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男婴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应得的遗产份额。

  被告李某的父母则辩称,男婴在遗产分割前就已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办理。现在胎儿已经死亡,无需为其保留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李某的遗产仅由其父母和其妻孙某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已死男婴对李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条第1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男婴出生后应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一个多月,但他是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男婴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其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孙某(转继承)。

   法官说法

  婴儿出生是活体,就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李某死亡时,亦即继承开始之时。此时李某之子尚未出生,胎儿并非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男婴顺利降生后,就应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若其是死体,就不是继承人,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李某遗产则按一般的法定继承办理。

  现男婴存活一个多月,并不符合出生时是死体的情况。根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孙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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