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宪与其继女杨艳在同一起车祸中同时死亡,陈朝宪的其他继承人为继承陈的遗产对簿公堂。日前,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朝宪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陈的遗产。
1986年3月,陈朝宪与前妻刘洁离婚,陈静、陈玲两个女儿随刘洁生活。1990年6月,李秀莲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艳(1988年11月出生)与陈朝宪。2003年,陈朝宪与李秀莲共同筹集资金修建了一栋四层半钢混结构的房屋。2009年4月,陈朝宪与杨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同时死亡。陈朝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陈静、陈玲因与李秀莲就陈朝宪的遗产(房屋)继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陈朝宪留下遗产即房屋一半的三分之二的份额。
李秀莲认为,与陈朝宪在车祸中同时死亡的杨艳对陈朝宪的遗产也有,杨艳所继承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秀莲来继承。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讼争的楼房价值为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朝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因其未有或,故继承应按办理。李秀莲系陈朝宪的妻子,陈静、陈玲系陈朝宪的儿女,李秀莲、陈静、陈玲均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0年6月陈朝宪与李秀莲结婚时,李秀莲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艳与陈朝宪共同生活,陈朝宪与杨艳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关系,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杨艳也是陈朝宪的女儿。
杨艳与陈朝宪相互有继承关系,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且杨艳与陈朝宪各自都有继承人,陈朝宪是杨艳的继父,辈分不同,依照法律规定,推定陈朝宪先于杨艳死亡。对讼争房屋中陈朝宪享有的份额,杨艳也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陈朝宪对讼争的房屋享有的份额为50%即36万元,应由李秀莲、陈静、陈玲、杨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为36万元÷4人=9万元。因杨艳已死亡,其继承应得的份额由其母亲李秀莲继承。
- 上一篇:孙子能否继承祖父的遗产
- 下一篇:遗产继承时第一继承人优先 租房跑水责任在谁
相关文章
- ·继父女同遇车祸身亡 继女依然享有继承权
- ·继父女同遇车祸身亡继承权问题
- ·遗产如何继承
- ·法定继承中,如何分配遗产
- ·法定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遗产
- ·什么是无人继承遗产?对无人继承财产如何处理
- ·华侨及外籍人如何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
- ·如此女儿,可否继承继父遗产
-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继承遗产
- ·如何办理涉台遗产继承
- ·如何办理境外遗产继承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如何放弃遗产,遗赠人如何
- ·法定继承情况下,应如何分配遗产
- ·继父是否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
- ·遗产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应如何分配?
- ·如何理解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债
- ·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 ·如何对待房产遗产继承纠纷
- ·大陆居民如何继承香港亲属的遗产
- ·到女方落户如何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