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继承法 > 遗产继承 >
继父女同遇车祸身亡遗产如何继承
www.110.com 2010-08-14 15:29

  陈朝宪与其继女杨艳在同一起车祸中同时死亡,陈朝宪的其他继承人为继承陈的遗产对簿公堂。日前,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朝宪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陈的遗产。

  1986年3月,陈朝宪与前妻刘洁离婚,陈静、陈玲两个女儿随刘洁生活。1990年6月,李秀莲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艳(1988年11月出生)与陈朝宪。2003年,陈朝宪与李秀莲共同筹集资金修建了一栋四层半钢混结构的房屋。2009年4月,陈朝宪与杨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同时死亡。陈朝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陈静、陈玲因与李秀莲就陈朝宪的遗产(房屋)继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陈朝宪留下遗产即房屋一半的三分之二的份额。

  李秀莲认为,与陈朝宪在车祸中同时死亡的杨艳对陈朝宪的遗产也有,杨艳所继承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秀莲来继承。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讼争的楼房价值为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朝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因其未有或,故继承应按办理。李秀莲系陈朝宪的妻子,陈静、陈玲系陈朝宪的儿女,李秀莲、陈静、陈玲均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0年6月陈朝宪与李秀莲结婚时,李秀莲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艳与陈朝宪共同生活,陈朝宪与杨艳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关系,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杨艳也是陈朝宪的女儿。

  杨艳与陈朝宪相互有继承关系,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且杨艳与陈朝宪各自都有继承人,陈朝宪是杨艳的继父,辈分不同,依照法律规定,推定陈朝宪先于杨艳死亡。对讼争房屋中陈朝宪享有的份额,杨艳也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陈朝宪对讼争的房屋享有的份额为50%即36万元,应由李秀莲、陈静、陈玲、杨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为36万元÷4人=9万元。因杨艳已死亡,其继承应得的份额由其母亲李秀莲继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