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杭州市检察院和上城区检察院的抗诉,我们家的矛盾不知何时能解开……”元旦前夕,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春莲收到一封感谢信。写信的人叫冯荣根。2007年,老冯的女儿冯澜因继承纠纷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经上城区检察院提请杭州市检察院抗诉,案件被法院再审改判,冯澜获得了应有的继承份额,困扰冯家多年的继承纠纷也随之尘埃落定。
成了令人揪心的“结”
1988年,冯澜的祖父冯阿雄去世,遗嘱中,祖父将杭州市延安路的一处房产赠予两个孙女———6岁的冯澜和4岁的冯清(系冯澜堂妹)。老人去世后,遗嘱本应发生法律效力,但冯澜的祖母翁凤之担心引发家庭不和,悄悄把遗嘱藏了起来,没有告诉自己的5个子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包括冯荣根在内的冯家兄弟姐妹5人,同意将父亲遗留下来的延安路房产由母亲一人继承。此后不久,翁凤之也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将房产分给除冯荣根的弟弟冯善林之外的其他4个子女。
1993年6月,翁凤之去世。弥留之际,她将当年丈夫立下的遗嘱交给了自己的大儿子冯荣根。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场亲人间的遗产继承风波愈演愈烈。不停的争吵扰乱了老冯的生活,成为困扰一家人难以解开的“心结”。
协商不成,亲人走上法庭
2006年11月,冯荣根把父亲遗嘱的内容告诉了女儿冯澜。冯澜随即与相关人员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冯澜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法院审理后认为,1993年冯荣根已知冯阿雄的遗嘱内容,作为冯澜的法定人,其应当履行职责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但冯荣根自1993年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均未主张过权利,应视为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收到判决书后,老冯觉得委屈:本想通过兄妹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却反而引发了家庭矛盾,也使女儿丧失了合法的利。每念及此,老冯总觉得愧对女儿。
检察官以法为据解“心结”
一审败诉后,冯澜来到上城区检察院申诉。检察官调查认为法院的认定不当,于是向杭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进行了汇报。经过认真审查,两级检察院认为,冯荣根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代
女儿接受的房产,不应认为已代为放弃女儿的继承权,更不宜因监护人的不作为而认定继承遗产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2008年,法院再审后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案件作出了改判。被申诉人一方不服,又提起上诉。2008年9月,法院二审维持再审一审判决,支持冯澜的诉讼主张。至此,冯家人的“心结”终于解开。(文中当事人除冯荣根外均为化名)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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