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立,过世后要将房产赠与侄女张女士,遗嘱经过了公证。但叔叔过世后,其子女认为遗嘱缺少见证人,公证无效。后经司法机关认定及法院判决,将该公证书撤销。近日,本报报道了张女士状告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一案,现经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女士提出的索赔5560元的请求。张女士对终审判决并不满意,表示将继续申诉。
判决
公证程序错误 遗嘱公证无效
2000年12月,张女士的叔叔许某在病榻上委托律师范某立下遗嘱:因张多年来一直照顾自己,在自己过世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任何人不得争议。同日,该遗赠书经碑林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1月,许某去世,其子女们对遗嘱提出异议,后经两级司法部门认定,公证办理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遂将该公证书撤销。
张女士认为,遗嘱是叔叔的真实意思,因公证员工作失职,致使公证书被撤销,给她造成经济损失。今年3月,张女士将碑林区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给她造成的损失5560元。
碑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许某经公证的遗赠书为,但该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违反了《》的规定,属无效遗嘱。碑林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9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
遗嘱定性错误 失误理当负责
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原告张女士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要经公证办理的遗嘱就属于公证遗嘱;张女士的叔叔许某所立的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办理,按照严格公证程序要求制作的,许某亲自与公证员办理、经公证处审查其身份,其在公证员面前书立遗嘱内容,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经过审查并制作公证书,且支付了相关费用,这些足以证明该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并非判决所认定的代书遗嘱。法院根据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认定其无效,致使原告丧失,这样的判决对于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
原告张女士也表示,公证遗嘱产生的问题应当由办理公证的机关负责。被告碑林区公证处因公证员过错,给她在精神和物质上带来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公证机关应当对此负责。近日,张女士准备继续申诉,以讨回自己的合法权利。
- 上一篇: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公证遗嘱传房给保姆 儿子不服状告公证处
- ·当事人要求确认司法拍卖无效 执行法院能否受理
- ·离婚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需提交哪些证明材
- ·40年前房产遗嘱无法公证 广州老太状告房管局
- ·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
- ·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如
- ·在公证遗嘱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
- ·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
- ·公证处弄丢录像 遗嘱成“疑嘱”
- ·当事人不服状告公安交通事故诉讼
- ·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同日送达当事人 公安局败诉
- ·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欺诈
- ·法院错判致使住房被查封6年 当事人状告法院索要
- ·当事人要求确认司法拍卖无效不能作为民事诉讼
-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
- ·公证处对遗嘱可以提供哪些服务事项?
- ·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如
- ·在公证遗嘱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
- · 关于公证遗嘱订立
- · 遗嘱公证指南
- · 遗嘱公证卷应当如何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