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先后立了3份,几次变更对遗产的分配。我和两个兄弟人手一份,都不一样,到底谁的才算数?”4日,福州陈女士致电本报,讲述了两年多来发生在她家的一场遗嘱风波。
为求儿女照顾 老人三立遗嘱
陈女士的父亲陈老伯今年82岁,老伴去世后,他独自住在环北一村一套单元房里。陈老伯还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陈炳(化名)常年在东莞做生意,很少回家看望父亲,但平时会负担一些父亲的生活费。
2006年,陈老伯被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排尿、排便等都有困难。此后,陈女士和陈老伯的二儿子陈盛(化名)就轮流照料父亲。
当年12月5日,陈老伯立下第一份遗嘱。他考虑到陈炳的经济状况较为宽裕,而陈盛一家没有房产,就决定将环北一村的单元房留给陈盛,家中其余财产留给陈女士。
遗嘱立好后,陈老伯、陈盛、陈女士各执一份,上面均有陈老伯的签名手印。但当时陈炳并不知晓。
此后,陈老伯病情加重。陈盛忙于工作,渐渐减少了照料父亲的次数,只有陈女士经常到父亲家帮忙。
去年10月,陈老伯被确诊为膀胱癌而非前列腺增生症,但陈盛得知后依然很少去看望他。11月20日,陈老伯以公证方式立下第二份遗嘱,决定将房子留给陈女士,其他财产留给陈盛。
上月,陈炳得知父亲病情后回到福州,为其办理了入院手续,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他得知父亲已将房产留给陈女士后,十分气愤,提出要重新立遗嘱,要求将房产留给他,否则从此不再登门,也不再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
无奈之下,今年元旦,陈老伯又写下第三份遗嘱,将房产留给陈炳,其余财产留给陈女士。前两天,陈女士和陈盛先后得知这个消息,提出要向法院起诉。
律师:公证最高
4日,记者咨询了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征全。王律师介绍,根据《》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即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陈老伯的3份遗嘱都是书面遗嘱,只有给陈女士的遗嘱是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应以时间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虽然给陈女士的公证遗嘱不是最后的遗嘱,但由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还是要以这份为准。此外,若陈老伯要变更公证遗嘱上的内容,也应通过公证方式变更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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