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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机制一: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济
www.110.com 2010-07-26 17:05

  保护机制一: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济

  在我国,包括开放式基金在内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基金法》详细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受益权、知情权、表决权、民事赔偿请求权及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对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济来说,较为重要的是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和民事赔偿请求权。虽然《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信托法》也规定了信托受益人(即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基金持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撤销权。然而,直到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才同意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诉讼方式、举证责任、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等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这对于保护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无疑是好消息。除虚假陈述行为外,法院对于其他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违反信赖义务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诸如基金管理人利用旗下基金或与其他基金管理人合谋“操纵市场”、利用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行为,也应予以受理,以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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