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通知,要求新基金在其中报、年报中列示所有股票明细及其变动情况。这是中国证监会为强化基金信息披露工作而作出的最新规定。此举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在内容方面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甚至在某些方面更加严格,凸显了管理层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良苦用心,同时也意味着管理层对基金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上月指出,今后基金的设立要由审批制逐步过渡到注册制。有迹象表明,管理层对基金正逐步淡化实质监管,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投资人的判断能力,避免投资人对政府审批制产生盲目的依赖感,由投资人自主地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三公”原则中,最重要的又是信息公开,这包括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基金的特性又决定了基金信息持续披露的重要性。基金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工具,它只是集合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运作,不同于到处兴风作浪的私募型对冲基金。基金本身没有任何利益,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其信息披露应尽可能地公开、详尽、及时。现在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将基金等同于“庄家”,认为基金的信息披露过多过细,“水至清则无鱼”,让基金“无所遁形”,会不利于基金的操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现有基金管理公司都脱胎于大券商,其股票操作明显带有大券商自营的色彩。虽然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努力转型,但转型仍不够彻底。信息披露的进一步透明化,就是要促使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彻底放弃所谓“坐庄”的思维,转变投资理念,使投资运作趋向理性、分散。
信息的进一步透明化也为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做了准备。开放式基金以基金资产净值为标准,随时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因此,对净值的真实性提出了很高要求。现有封闭式基金每周公布一次净值周报,每季度公布一次投资组合公告(仅限前十名股票),每半年公布中报和年报,这些披露还远远不够,不能满足投资人的要求。在推出开放式基金之前,信息的进一步透明化是必须的。
当然,基金信息披露也有个可操作性问题。如列出某一时点基金的全部股票明细,从技术上讲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列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则难度较大或成本偏高。
- 上一篇:解读<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规定
- 下一篇:委员建议进一步规范基金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