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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经验
www.110.com 2010-07-26 17:06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经过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探索,无论其运营规模,还是其管理方式,都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下面以欧州四国(瑞士、德国、英国和法国)为例,就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做一简要介绍,进而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

  1.瑞士的做法

  瑞士的养老保险基金受联邦法律管辖,定期向监管当局提交运营状况报告和审计师、精算师的报告。根据张小闻(1998)所做的调查,瑞士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37%)、房地产(19%)、本国股票(15%)、抵押证券(10%)、外国债券(8%)、储蓄(6%)和外国股票(5%)。法律对总投资比例做了如下要求:每一养老保险基金总资产投资于各种股票的比例上限为50%;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的比例上限为70%;投资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雇主本身企业股票的比例上限为10%。同时,对于不同的投资品种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投资比例上限。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免税,但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收益则要课税。

  2.英国的做法

  在英国,由雇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来进行管理的,监管当局每三年对基金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总资产和总负债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如果发现资产大于负债,将降低缴费率;否则,将限期予以纠正。

  英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国股票(54%)、外国股票(23%)、本国债券(9%)、外国债券(3%)、房地产(5%)、储蓄(4%)和抵押证券(2%)。英国对于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基本上不加限制,唯一的限制是其资产投资于建立养老金的雇主企业的比例不能超过5%。

  3.德国的做法

  德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受投资公司法管辖,由联邦银行进行监管。其主要投资于债券(75%)、房地产(13%)、股票(9%)和储蓄(3%)。根据投资公司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股票比例为21%—75%,具体比例由各养老金计划灵活掌握;投资于房地产、流动资金和套期保值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上限公别为 30%、49%和30%(资产承受倾向风险的上限)。

  4.法国的做法

  与德国一样,法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受投资公司法管辖,由法兰西银行进行监管。但基金管理必须通过人寿保险公司进行,而人寿保险公司则可以委托注册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其主要投资于债券(上限为65%)、房地产、股票和储蓄,但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上限为5%。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分离,不强制雇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并且规定雇主缴费不得超过雇员的四倍。

  上述四国的做法可资我国借鉴的经验主要有:

  (1)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监管机构,归口管理是上述四国的共同做法,要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也必须在监管机构上统一,不能政出多门。

  (2)投资渠道多样化是上述四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普遍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风险。

  (3)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在政府有效的监管下,充分竞争,服务水平和效率均比较高。

  (4)在四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中,各国均注重培育和发挥审计、精算等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提高了基金运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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