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金法 >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名义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www.110.com 2010-07-26 17:21

 证监会颁行基金公司治理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股东不得干预基金公司人员安排、经营运作等具体事务

    基金公司有了自己的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日前颁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明确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首要基本原则,公司、股东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持有人的利益。

    《准则》共九章九十二条。《准则》通篇贯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要求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此外,《准则》从公司治理的各个层面所做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例如,基金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制定有关信息传递和信息保密的制度;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检查公司财务状况行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

    《准则》强调基金公司的独立运作。要求股东尊重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人员安排、经营运作等具体事务;股东不得利用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公司签署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协议;股东不得违反规定从公司获取非公开的信息、资料,且不得任意对公司进行检查等。

    针对基金公司管理层一般由不同股东指派的现实,《准则》将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应当清晰、完整,决策机制应当独立、高效。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对公司负责,不得听从不同股东的指挥,不得形成公司内部分割、员工各自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局面。

    《准则》明确,基金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成为确定其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此外,《准则》还强化了股东的诚信和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独董制度,对督察长职责、关联交易等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证监会称,《准则》是评判基金公司是否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的主要标准,各基金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应贯彻落实《准则》,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若公司治理不符合准则要求的,应当向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的,证监会可认定公司治理不健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