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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银行的基本内容
www.110.com 2010-07-26 17:10

     一、托管行的资格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 ( 地区 ) 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
  新兴市场对托管人通常制定比较严格的资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社保基金运作中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银行的基本职责是托管基金资产。

  二、托管行的职责

  托管银行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我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希望托管人负起监督责任。但现实是我国现在的托管银行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
  在实务环节上,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为范畴内的投资运作实际上无法监督。
 
  三、托管行的监管

  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
  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

  四、中国人民银行在社保基金监督中的作用

  (一)审查托管人的资格与资信状况
  与银行的其他基金业务相比,保持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中立和诚信是非常突出的特点。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对业务管理进行调整,设计出符合基金业发展方向的业务管理结构和业务处理方式,设计出将投资人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的业务模式。
  (二)对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托管行在托管业务中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 1 )信用风险,托管业务中主要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 2 )操作风险;操作失误或机械故障引发的风险;
  ( 3 )清算风险等。
  (三)对托管行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并对其托管业务进行年度评估,以促进托管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应托管行职责的要求,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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