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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1 15:54

  成 都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2006)成仲案字第112号

  申请人:成都广森公司

  法定代表人:X X X

  委托代理人:罗 勇,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兴勤,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 伟,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四川华昌公司

  法定代表人:X X X

  委托代理人:(略)

  前述(略)

  一、案 情

  申请人广森公司述称: 2002年9月11日,在被申请人的欺骗下,申请人与其签订了关于承建XX市新时代商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3697.46平方米。合同价款10663857元。承包范围:土建、装饰、消防安装、总平道路、电话、电视线管敷设(不包括化粪池、化粪沟、屋顶绿化)。合同工期240天。质量:合格。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因提高了建筑材料的质量和规格,在原定450元/平方米基础上增加208元/平方米的材料款,计为658元/平方米。工程价款变为23697.46平方米×658元/平方米=15592928.68元。该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但被申请人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XX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提取的备案文件中,反映出评标委员会“李XX”、“欧XX”等人的签名均属弄虚作假;《中标通知书》的日期载明是2003年9月27日,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时间相矛盾;合同中签订的工程价款为10663857元,招投标登记备案资料却是1469万元和1500万元两个不同的评标价,由此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伪造全部招投标文件,进行虚假招标,欺骗申请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无效,并应承担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与招投标文件中的两个价款,都不相同,属约定不明,依法该工程应按司法审计结论作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该工程于2004年9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申请人至今仍不与申请人结算工程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350万元(暂按此金额计算,最后以审计鉴定结论为准),并承担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从2004年10月到2006年3月计算为30万元);3、赔偿申请人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20万元;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华昌公司辩称: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新时代商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经过申请人对项目的考查、论证,经过工程预算到投票、中标的历程,是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下签订的,并与答辩人共同到XX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鉴证、监章生效并备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新时代商城”建设项目属于市场开发、管理及商品销售行业等使用的工程,不属于公用事业项目,但仍按照我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已被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审核认可,出具了《招标(备案)合格通知书》,该工程的招标,完全是合法有效的。“新时代商城”项目完全是依据XX发展计划局X计投(2002)18号通知精神,采用邀标形式进行招标投标的,参加邀请招标的建筑企业均有书面证明予以佐证,有申请人详细、具体的《投标书》参加投标的事实存在,申请人的该投标书已得到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的认可,答辩人与申请人在该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的过程完全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和赔偿损失,因该项目的工程量未经双方核实确认,总工程款无从形成,拖欠工程款没有有效的依据,并由此计算出来的利息及损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有效证据支撑。即使双方所签施工合同被错误的认为无效,也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并按黄松有副院长答记者问的第三条:“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而离开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的任何结算,都是非法的。为此,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双方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略)。

  二、仲裁庭意见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经质证无异议的证据证明,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经仲裁庭合议作出如下意见:

  1、XX市新时代商城建设项目是否属法定招标建设项目。申请人坚持认为新时代商城建设项目属于公用事业项目,按我国《招标招标法》的规定是必须进行招标进行建设的项目。被申请人一方面认为新时代商城建设按XX市发展计划局审核立项的要求,以邀标的形式合法有效地进行了招标投标,并得到XX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而另一方面坚持认为商城建设资金为非国有资金投入,并以被申请人及新时代商城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企业经营范围,等同于投资建设商城项目的性质,为非公用事业不是依法必须经招标进行建设的项目。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开放式地列举了六类项目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和规定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2001年3月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列举了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均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2002年5月24日XX市发展计划局X计投(2002)18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立项登记的通知》中,将被申请人报建的XX市文化街“新时代商城”项目,明确定位为建设综合市场,并要求“接此通知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招投标形式由业主决策”,其中一个前提条件是该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标建设的工程项目,然后准许被申请人依《招标招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自主选择招标方式。据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投资修建的新时代商城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是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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