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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北省荆州市南湖机械总厂
www.110.com 2010-07-21 15:25

  基本案情:

  1988年8月,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光大集团)投资占股份28%,湖北省荆州南湖机械总厂(下简称南机)投资占股份72%,共同出资成立了南光制设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南光),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南光至2003年8月8日。

  由于各种原因,南光在1998年前后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在此之前,光大集团在南光的投资从未收到过分红等回报。南光的二个股东光大集团和南机就解决南光的危机,多次召开会议商讨对策。最终形成以南光现有资产折价与江西华意集团出资共同成立华意压缩机(荆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光大集团同意南光折价成立华意公司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南机用247万元购买其在南光的50%股份的提议,也在2000年11月9日的南光公司董事会上通过。

  会后,南机一方面积极促成南光与华意成立合资公司,一方面又积极筹措资金准备购买光大集团转让的股份,为此做了大量细致又复杂的工作。当时的南机身背沉重的银行债务(投资到南光的股份绝大部分是从银行借贷的),主导产品雷达又由于技术含量不高等原因不能得到军队的大量定购,生存十分艰难。光大集团从南光公司董事会形成南机用现金247万元购买光大集团50%股份决议后,一直不间断地与南机保持联系,督促南机尽快付清股权转让款项247万元;南机一方面正在努力筹措资金,一方面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这样来来去去,双方就此问题的各种联络有几十次之多。这期间,荆州市政府在香港组织招商活动时,光大集团向市政府有关人员反映,要求政府出面促使南机尽快付款;湖北省政府在香港组织招商活动时,同样也遇到光大集团反映情况。光大集团还分别给湖北省政府领导,荆州市政府领导分别寄送相关材料和信函,请求有关领导出面解决此股权转让款的回收问题。

  到2005年3月,光大集团仍然没有收到南机付出的股权转让款。光大集团在久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收回股权转让权247万元及利息、罚息,于2005年3月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决南机立即支付购股款247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本案件仲裁费和保全费。同时,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南机的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它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面对时间跨度长,案件复杂,自己又的确又承诺收购付款,对方各方面实力都要远远强大于自己,又希望取得公正裁决的南机,聘请了李南平律师作为自己的仲裁代理人。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双方的争议焦点:

  光大集团认为:双方已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且协议合法有效,南机应按协议支付购股权。详见光大集团的“仲裁申请书” 。

  南机认为:南光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是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在数十轮来回接触联系中,并没有形成股权转让协议;既使形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也没有将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因此该协议既使存在也不合法,南机不需为此付出购股权。详见南机的“仲裁代理意见书”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5年10月19日发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光大集团所提出的股权转让协议未有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审批手续而没有生效,仲裁庭不支持光大集团要求南机付款247万元的仲裁请求,也不支持其提的南机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的仲裁请求。详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至此,困扰南机多年的股权转让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职务:董事会主席

  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南湖机械总厂(原湖北沙市南湖机械总厂)

  地 址:湖北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曾鸣,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约支付购股款人民币247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逾期支付购股款的利息,从2001年2月5日按银行同期逾期罚息计息至购股款支付完毕为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8年合资成立了南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公司),南光公司注册资金美金472.96万元。其中申请人占股28%,被申请人占股72%。2000年,被申请人提议南光公司进行再投资,和他方成立了华意压缩机(荆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南光公司可按被申请人的建议再投资,但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247万元收购申请人的14%南光公司股权。2000年11月9日,被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就此达成约定。之后,被申请人违约,在未支付申请人购股款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南光公司进行再投资,和他方成立了华意压缩机(荆州)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1年2月5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为此,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购股款人民币247万元,被申请人也多次承诺,但至今未付。

  故,申请人依1989年5月12日双方所签定《合资经营沙市南光制冷压缩机有限公司合同》第57条的约定请求贵委仲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仲裁代理意见书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省荆州市南湖机械总厂(下简称南机)的委托,指派李南平律师作为南机的仲裁代理人,于2005年7月12日出庭参加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光大)诉南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仲裁庭审活动后,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根据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发表以下仲裁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 光大与南机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光大诉称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成立。

  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南机投资占股份72%,光大投资占28%,成立于1988年8月9日,合营期满日为2003年8月8日的南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光大要求南机购买其在南光的50%股权,即光大在南光的股权从原有的28%降到购买后的14%,南机在南光的股权从原有的72%升到购买后的86%。南光公司董事会2000年11月9日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光大以人民币247万元价格转让其14%股权给南机。

  南机在此次董事会后,尽管自已并不愿意购买光大的股权,但仍积极主动按董事会决议执行:一方面立即向其主管部门电子工业局报告,要求主管部门同意批复购股后南机新增亏损造成国有资产减少,另一方面就购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担保方式等与光大进行过多次协商,至本案案发时双方仍然没有签定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个事实无论是从光大自已提供的仲裁证据5、8、9、10a和10b看,还是从南机提供的仲裁证据3a和3b、4a、4b、4c、4d、4e、4f看,都得到明确无误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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