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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自愿协商后才能找仲裁
www.110.com 2010-07-21 15:25

  昨日上午,由本报特别邀请的成都仲裁委仲裁员洪仲才和陶桂文接听本报开通的“962111仲裁热线”。一个半小时时间,不少市民打进热线咨询。

  两位仲裁员接听热线后称,绝大多数来电者分不清仲裁和诉讼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仲裁就是司法的一个程序。其实,比较诉讼,仲裁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针对多数读者对仲裁和诉讼的误解,两位仲裁员特别对此作出了以下比较:

  受理纠纷的范围不同: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当事人有处分权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概括为民商事纠纷法。而法院受理纠纷除民商事案件外,还有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提出申请的方式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以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在申请仲裁前,必须自愿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发生纠纷后的解决单位为“成都市仲裁委”。另外,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严格的管辖制度;仲裁则无这些限制。审决制度不同:比较诉讼,仲裁最大的特点便是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相对于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而言,一裁终局在流程上相对就简单了许多,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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