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河南许昌市。仲裁裁决败诉方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撤销理由有二:(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二)裁决违背社会公益。
该案法院2008年6月2日立案,2008年10月17日,法院第一次通知到5位被申请人到庭领取申请人递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被申请人10月23日委托律师,律师随后介入,被告知具体办案人正休假。
2008年10月底被申请人联系到了具体办案人,被告知10月17日让他们到庭只是确认送达地址,在此之前案件已书面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准备撤销,理由是仲裁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第7号文第20条规定,法院审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指违反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二是指妆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事实上,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个“不是理由的理由”,可以说是鸡蛋里挑骨头。】
2008年11月3日,律师到法院,得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文书已经打印好了,只是还未下发。
律师和办案人员据理力争: 一、法院审查仲裁程序时,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程序合法。
二、此类案件对中级法院来说相当于一审,根据最高法有关精神,应以开庭审理为妥,却采取书面审理形式,并且书面审理也没依法释(2006)7号文第24条的规定询问5位被申请人。 三、2008年10月17日5被申请人才正式收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文书,在此之前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撤销决定明显不当。 四、此类案件法律规定两月审结,法院是国家司法,仲裁是民间司法,两者之间关于调卷的纠纷不是审理延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法定理由。 五、“通知不到被申请人”也不是法院的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互相熟识,5被申请人此段时间均未外出,怎会通知不到?即使真的通知不到,民诉法规定的有关法定程序也未采取。
经过协调,有关人员收下了律师的代理手续。四天之后开了一个“听证庭”。负责人说“再合议合议”。
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文书法院已经打好了,估计仲裁裁决最终还是要被撤销的。请教法律同仁:5被申请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补充说明:
一、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法解释,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法院不进行再审,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法院不受理。
二、因为法院只是从程序上撤销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不产生影响,因此很难构成“情节严重”,也就很难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人为公司,被申请人为5自然人,是5个相同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从合同纠纷到现在已过数年,被申请人当初选择仲裁就是因为仲裁花钱少,裁决快。当事人不愿为这事再通过法院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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