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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鸿运物
www.110.com 2010-07-21 15:17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

  申请人: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兆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万龙、李小军,均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天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杜邦公司于200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杜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和被申请人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邦公司诉称: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6]佛仲字第016号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实体定性错误,且被申请人鸿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在仲裁庭未告知杜邦公司若对审核单位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关于专项审核报告的补充及异议答复》不服可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申请专项审核并征求杜邦公司是否需要重新审核的情况下,而杜邦公司又多次提出对上述两份审核报告不同意见,但仲裁庭在确认鸿运公司2005年度承包杜邦公司装卸业务的收入和支出时,对杜邦公司就上述报告结论和许多明细项目明确提出的异议基本不予采纳,就直接采纳上述报告结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剥夺了杜邦公司的异议权,存在仲裁程序违法,上述两份报告不应作为有关成本支出的唯一证据使用。

  二、审核单位要求鸿运公司提供2005年度承包杜邦公司装卸业务有关收入和支出的证据时,鸿运公司为减少成本支出,增加可预期收益,故意隐瞒装卸支出费用中的有关管理费用支出等的相关凭证证据。从审核报告结论中关于鸿运公司2005年度与装卸业务有关的管理费用仅为14208.64元,而装卸业务总收入为1415144.55元,管理费用仅占装卸业务总收入的1%,与正常经营公司该比率10%相比,不合常理,故杜邦公司认为鸿运公司故意隐瞒相关证据,且该行为直接影响了审核结果和仲裁的公正,因此请求法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撤销仲裁裁决。此外,该仲裁裁决杜邦公司赔偿鸿运公司损失1037537.16元,仅按杜邦公司2005年度营业收入1415144.55元计算,杜邦公司年利润高达38%,明显过高,不合理也不合法。

  三、在实体上,仲裁庭认定杜邦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属于定性错误。杜邦公司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已形成一条完成的证据链,证实杜邦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行使解除权。双方签订的《装卸承包合同》中有关鸿运公司的责任条款约定:“合同期内,在装卸过程中乙方(鸿运公司)应保证甲方(杜邦公司)厂房和机器设备及货物的完好;若乙方造成甲方财物损坏,例如叉车的非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损坏,则乙方应负责赔偿受损坏之价值,若遇乙方运作未能符合甲方要求时,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杜邦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权利。此外,双方还签署了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要求鸿运公司遵守《承包商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工作条例》。但鸿运公司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一直存在,全年撞坏薄膜总量达15吨之多,其员工还经常驾驶叉车撞烂(坏)电梯门、电梯旁斜坡、叉车撞烂装有三甘醇的桶导致三甘醇泄露、装车时薄膜从车上摔下等,鸿运公司的代理人当庭也予以认可。但是,仲裁庭在认定杜邦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时,并未将此一并考虑,而简单针对双方于2005年9月8日《关于仓储运输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认定,认为杜邦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无效。事实上,由杜邦公司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及鸿运公司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可知,杜邦公司对鸿运公司进行过整改。该纪要就是一份整改通知书,不能因纪要没有记载整改期限,而否认其是整改书的性质。因此,仲裁庭认定杜邦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于理于法无据,属定性错误。

  四、仲裁庭关于损失赔偿金额定量时中有关福利费、设备折旧费不计入鸿运公司的支出成本,且叉车维修保养部分由双方平均分担的认定均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相符,属事实认定错误。成本通常指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成本费用中应含有不属于现金流出和流入的折旧费和摊销费。因此杜邦公司为装卸业务所支出的职工福利费和折旧费应作为成本支出计算在内。1、福利费。鸿运公司提交的材料中可知其2005年度已按装卸员工工资额的14%计提了64427.15元福利费。该费用在2005年未被实际使用,但在装卸支出中已经调减上述福利费,故也应计入装卸支出成本项目。2、装卸设备折旧费。虽双方签订的《装卸承包合同》未约定装卸设备折旧费应由谁承担,但其在使用过程中是必须折旧。而合同如何约定并不影响该费用的发生。故装卸设备折旧费应计入鸿运公司2005年度装卸成本支出。3、维修保养费。根据《装卸承包合同》约定:“鸿运公司承包杜邦公司内一切装卸业务,杜邦公司的装卸设备交由鸿运公司管理,鸿运公司负责叉车的维修、保养及油耗支出。”,杜邦公司的全部装卸业务是由鸿运公司承包,全部叉车的维修保养费也由鸿运公司负责。因此,审计单位以双方无法提交由鸿运公司管理使用的叉车的数量、型号为由采用各50%的比例分担的处理办法有违常理,且与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客观事实不相符,应依法纠正。

  被申请人鸿运公司辩称:一、鸿运公司已依照仲裁庭要求提供了所有装卸业务的财务凭证。仲裁庭指定由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羊城佛山分公司)对鸿运公司2005年度承包装卸业务的收入支出进行审核时,已分别书面通知双方各自提供有关证据。鸿运公司按照审核单位的要求将2005年全年度的装卸业务资料、报表及单据原件全部提交,并无遗漏。杜邦公司称隐瞒管理费用凭证不符合事实。2005年度,双方间的业务关系有两类,一是物流运输业务,一是工厂内的装卸业务。物流运输内容归属于运输合同的内容。鸿运公司派出的谭卫东、谭教宽二人为管理人员,二人的主要管理职责在于负责物流运输部分,同时兼职管理装卸业务,装卸业务的收入只占物流运输业务的极小部分,其二人的工资等成本凭证已交付给审核单位,并无隐瞒。二、杜邦公司所称的仲裁程序违法不符合事实,是错误的。仲裁庭在指定羊城佛山分公司为审核单位时,已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有权提出异议。在审核报告提交后,又开庭组织双方提意见,而双方均对审核报告提出了疑问。在其后又再次开庭,由审核单位针对双方的疑问做了书面答复。虽然鸿运公司对审核报告的结论也有不满和异议,但仲裁庭并没有阻碍双方行使权利。审核工作程序是正常的。杜邦公司称审核程序违法,是其为拖延执行程序所故意造出来的,无事实根据,其目的仅仅是使撤销裁决申请能够立案。综上,杜邦公司以其对审核结论不满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既无事实根据,又与仲裁程序的进展内容不相符,是恶意拖延执行程序的无理诉讼行为,请依法驳回其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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