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仲裁 > 经济仲裁动态 >
仲裁委:公司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www.110.com 2010-07-21 14:48

  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随意换岗降薪

  事件

  孙某于2008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秘,同时负责接待等工作。2009年8月,公司以孙某已经怀孕近4个月,不方便再干办公室接待工作为由,向她下发岗位转换通知书,将她从办公室文秘岗位调换为车间质量员,月工资由原来的1200元降至800元。孙某在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孙某怀孕后,公司单方变更孙某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同意孙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