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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裁决得到美国法院执行的最新判例
www.110.com 2010-07-21 14:48

  根据海仲美籍仲裁员高云(Cohen, Michael Masks)律师提供的信息:纽约南区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对中国租船公司诉派克逊海空有限公司一案作出了判决。本案原告中国租船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的,以本案被告派克逊海空有限公司为败诉方的仲裁裁决。被告对此提出抗辩,其理由是:2009年8月,被告已向中国管辖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法院应等待中国法院作出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仲裁裁决。

  纽约南区地方法院认为,当一方当事人已向仲裁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美国法院应当谨慎决定是否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程序,以避免仲裁败诉方滥用权利阻碍裁决得到执行。依据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对这一情况做出的六项原则性指导意见,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最后判定,被告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支持原告的申请,执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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