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
www.110.com 2010-07-21 14: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8〕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该向何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我院法释〔1998〕27号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答复。
此复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