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www.110.com 2010-07-21 14:56
我国仲裁法已明确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也就是说,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地点和仲裁委员会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产生无休止的磋商,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就应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上一篇:仲裁事项或仲裁委贝会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 下一篇: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如何处理
相关文章
- ·如何选定仲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 ·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 ·如何选定仲裁委员会
- ·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
- ·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
- ·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
- ·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怎样组成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立案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
- ·劳动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程序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