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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 旧账很难再要回
www.110.com 2010-07-21 15:09

  讨要73万余元欠薪 经过仲裁只要回近两万元司法部门提醒———

  事件回放

  小李从1994年开始就在某建筑工程队干活,后来做了管理人员。10多年间,工程队都没有给他加班费,也没有允许他带薪休年假。

  今年2月,小李等10名工人从工程队辞职,并提出仲裁,向原单位讨要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法定节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共73万余元。

  仲裁结果显示:工程队只需给付他们10名职工年休假工资共17031元,其他请求被驳回。

  看到仲裁结果与他们的请求落差这么大,他们一起来到昌平司法局咨询。

  司法解答

  昌平区司法局董军 杨桂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小李等10人提出仲裁的时间是2009年2月,而索要加班费的时间是从1994年开始计算的,其他的职工也大部分是从2002或者2005年等开始计算,距离申请仲裁的时效早已超过了一年。

  因此,申请人自2008年2月以前所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关于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金问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单位拖欠工人社会保险金行为,应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负责处理,劳动仲裁机构无权作出仲裁。

  昌平区崔村镇司法所为小李解释了相关法规,并提醒大家及时主张权利,别超过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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