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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资仲裁时效有新规
www.110.com 2010-07-21 15:09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获悉,今后涉及工资争议的仲裁案件,申诉时效将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计算,向后推延60天时间,过期不申诉的,将不予受理。

  据介绍,很多职工都知道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为60天,可不确定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一旦超过了申诉时效,那么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根据仲裁部门作出的新的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该规定是对工资争议发生之日即工资争议申诉时效起算日期所作的具体界定,也是认定工资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关键问题。

  另外,在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仲裁案件中,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亦有责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服务证、工号卡、出入证、健康证、银行工资卡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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