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拿到先行给付的5000元经济补偿,护理员高女士与唐女士非常激动,她们没想到案子还没有判,就可以先拿到一部分款项。日前,丰台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在一起劳动纠纷中首次尝试“未判先补”模式。
据介绍,高女士、唐女士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开始在北京丰台一家医院任护理员,医院未与二人签订,亦未给二人缴纳社会保险,但为她们提供了宿舍,并按月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2009年3月1日,经劳动监察部门协调,医院与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医院向二人下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二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两人随后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但因为二人已经超过法定年龄,仲裁委依法不予受理。两人便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医院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共计5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从医院与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入手,耐心地给医院讲解法律问题,告知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应责任,医院考虑后同意支付二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别为1100元与950元。
同时,承办法官得知两人长期与医院的工作人员有较好的合作关系,虽然医院几经更名、更换经营场所,二人都一直配合医院进行护理病人的工作,便以此为突破点对医院动之以情,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
最终医院表示,他们虽然不认可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外的其他赔偿内容,但愿意在感情上对二原告进行一定的抚慰,包含经济补偿在内,他们可以各支付二人5000元。如果法院判决结果高于5000元,则视为已支付5000元;如果法院判决结果低于5000元,则属他们自愿支付。在与高女士唐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后,医院当庭完成给付。
关于双方的确认及社会保险补偿问题,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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