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完善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声音可谓不绝于耳,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主要有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1991年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规定,这些立法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限制,其适用对象、职权范围、组织制度等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已经不适应现阶段民主管理的需要。
虽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台的一些法律,如《》、《公司法》、《工会法》、《法》等,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作了一些规定,但都未设专门的章节,只是在个别条款中作了一些简单的规定,都是局部性、原则性的,不全面、不具体,缺乏操作性。而且,现行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严重制约职工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
解决这一问题基本路径就是针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现行立法存在的这些缺陷和不足,尽快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出统一的、系统的、具体的规范,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法治轨道,提升职工民主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立法中,应当着重解决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拓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全国范围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与此相适应,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主要是针对公有制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现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成分呈现多元化格局,公有制企业数量逐步减少,非公有制企业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而且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队伍也在迅速壮大。但是,从立法层面来看,由于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实施带来了严重障碍,成了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抵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借口和理由。
为了保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和谐稳定,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职工代表大会立法中首先应当打破所有制界限,明确规定所有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把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之内,为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从而扩大覆盖面,使职工代表大会成为所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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