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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后无“归宿”老职工状告甘肃省商务厅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1月7日上午,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土产畜产兰州进出口公司(简称中土畜兰州公司)老职工申爱国状告省商务厅和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案,该案件是由8年前上述两家单位的一纸“托管”协议引起。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

  申爱国有30多年的工龄,从2004年10月起,中土畜兰州公司开始改制,申爱国被停发,生活极度困难。2007年6月22日,申爱国向省劳动争议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其和中土畜兰州公司职工享受一样的待遇,并补发工资,退还押金,足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2007年7月25日,该仲裁委裁定认为,从停发工资的那一天算起至提起仲裁日期,已超过法定时间,决定不予受理。此后申爱国发现,在2002年2月28日,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与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现变为甘肃省商务厅),达成一纸委托管理意向书,将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的二级全资子公司——中土畜兰州公司整体委托给甘肃省商务厅管理,其中有安置及管理职工等内容。申爱国便将中畜产总公司和甘肃省商务厅起诉到城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享受总公司或甘肃省商务厅职工一样的待遇,并补发工资,退还押金,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中畜产总公司、甘肃省商务厅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委托管理意向书签订以后,他们又将安置及管理职工的有关事宜“转托”给甘肃省商业科技研究所。法院随后要求中畜产总公司、甘肃省商务厅提交有关“转托”文件,以查明有关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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