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应删除缴费年限门槛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人所共盼。在日前提请审议的法草案中,不少声音认为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不尽合理,门槛较高,建议应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公众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此次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可用成果非凡来形容。不过美中不足的是,呼声很高的改革养老保险15年缴费门槛的问题,仍没有太大改观。虽然三审稿增加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至满15年,按月领基本养老金;也可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但此草案依旧维持了缴费15年的基本门槛。
现实中,15年年限“硬件”设置可谓“漏洞”重重:其一,违背了社会保障宗旨。目前养老保险基本宗旨是“低标准,广覆盖”,如果硬性规定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的不能领取养老金,显然与宗旨相背。
其二,可能会给缴费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譬如参保者就差一两年就退休了,缴不足法定年限;也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中断缴费。类似情况倘若出现,最后只能退回个人账户中的钱。现在大多养老保险费费率是单位缴20%,个人缴8%,其余政府补助。如果缴不满15年,就丢掉了一笔可观的养老钱。
此外,也会加剧底层群体贫困程度。因为,从目前中断缴费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是下岗人员。尽管按此次审议草案,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更灵活,可一次性全缴,也可以在间断后继续缴,但对他们来讲,15年的缴费“门票”,仍然异常昂贵。
说到底,社会保险立法的本质是劳动者的权益法和法。所以,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应规定缴费年限,或者尽可能降低缴费年限,采取“多缴多取,少缴少取”的模式,按缴费多少领取基本养老金,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法更能体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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