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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状告上海百事可乐欠薪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晚报讯 “七年的加班要不到,腰疼得我不敢用力喘气,让我怎么办才好? ”近日,35岁来自安徽省光明市的陈师傅头发蓬乱,左手吃力地撑着自己的腰,带着哭腔对记者说。

  陈师傅在闵行区文井路288号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打工8年,做货物搬运工。陈师傅告诉记者,2001年1月他进入百事可乐公司时,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直到2007年12月,公司才让我和上海诚臣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了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 ”

  陈师傅称,搬运货物劳动强度很大,经年累月的高强度劳动,他的身体已经有了劳损的迹象,“尤其是腰,总是痛得直不起来。 ”然而,他无法证明这是工伤。“要证明工伤就必须得到公司方面开具的证明,这几乎不可能。 ”

  陈师傅告诉记者,百事可乐公司还逃避支付加班工资。“经常是货到了就加班,不管是周末还是工作日。在当月的工资单上,没有任何加班工资。 ”

  今年7月17日,陈师傅向闵行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于今年10月13日做出裁决,裁令百事可乐公司支付陈师傅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因调休造成的工资差额40元,诚臣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支付陈师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231.5元。对这个结果,陈师傅并不满意:“我2001年开始在百事可乐公司打工,工资差额为何从2006年9月份算起? ”

  今年8月,陈师傅不服仲裁裁决,将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8月之前因非法调休造成的工资差额10000元;被告和诚臣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14920元;被告和诚臣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因工作期间造成的身体伤害医疗费2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0元。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辩称,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双方没有,且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不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更是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查明,2006年6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被告处的装卸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至2009年6月30日止。法院认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有关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原告认为被告安排调休导致其工资损失,法院难以采信。至于工伤医疗费,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1月工资差额40元;诚臣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差额300.8元,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判决,陈师傅并不服。日前,他已递交了二审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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