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已被明确列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目标。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组成的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可回避的问题。
我国住房保障体制中的现存问题
所谓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解决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以提供住房保障有效供给为手段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实现居住权的必然要求,二是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必然需要,三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必然措施。
经过近30年的不断探索,我国各级政府通过不断出台行政性规范文件对住房保障体制进行调整,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管理保障体系,但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住房保障制度所确立的权利内容不明确
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权,而并非所有权。目前,在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这两种保障住房类型上,通过办理产权证而转移了对保障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使保障住房的所有人不但享有住房的使用价值,还享有了基于住房价值基础之上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以经济适用房为例,不少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通过弄虚作假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通过出租或出售的方式兑现为现实利益,使大量闲置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或上市交易。这种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不但挤占了社会资源,侵害了弱势群体的权益,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平,导致了公众对整个住房保障制度正义性、公正性的置疑。
(二)住房类型比例分配不合理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住房保障模式主要依托于单位分房和政府直管公房,住房实物分配占据主导地位。经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之后,土地财政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商品房已成为住房供应的主体,而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比例不断下滑。
对经济适用房这一带有极强计划性的历史产物,应重新考虑其在整个住房供应中的比例和作用,从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障住房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责任和界限,根据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重新界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各种住房供应的定位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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