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案情回放:
2005年,杜先生应聘进入湖北一家船务公司工作,与船务公司每年都签订有,约定每月为2500元。杜先生上下班都有考勤打卡,每遇旺季,船务公司都会要求员工按时完成任务,否则扣发工资,职工无奈只得加点完成任务,有时逢周末也不能休息。
杜先生等员工原以为加班后,船务公司会支付加班工资,但领工资时才发现,什么加班补贴都没有。杜先生和工友碍于有份工作不容易,仍继续无偿加班,未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到2009年,公司盈利颇丰,但职工工资仍未变。杜等向公司提出涨工资要求被拒绝,公司的借口是“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是因为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量,这样的延时不算加班”。杜先生无奈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也“杠上了”,不仅不予出具通知书,还停缴所有员工的社保费。
律师支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胜利、辛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凡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法定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应按照前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上述船务公司不发加班费的“借口”是不成立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律师支招,今年,杜先生等工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该船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裁决船务公司支付杜先生等人的加班工资,其中正常延时加班的按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则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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