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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相对性的必然性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我国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如果物权没有了绝对性那就失去了自由,就不能抵抗公权力的侵害。实际上,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所有的自由都是一定条件、一定限度内的自由,单纯强调某一个方面或者一个主体的绝对自由,必然会影响甚而损害其他方面、其他主体的自由。同样,物权也是相对的,它也是有条件的自由的权利。相对性是物权的必然属性。

  物权相对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所以,社会经济的变迁决定了法律意识的变迁。罗马法时期的经济条件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条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简单的商品经济、都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都需要自由竞争的社会条件,所以,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主义精神是相契合的,它不仅深得19世纪注释法学家的推崇,也被《法国民法典》所采纳。

  《德国民法典》也基本采用这一概念。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罗马法实际上并没有在理论上出现现代意义上的物权绝对主义,也没有在立法上确立物权绝对的原则。自由资本主义仅是借助了罗马法中的私人所有权萌芽时期对这种权利进行保护的相关精神而已。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特别是到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本社会化、管理社会化以及分配社会化的发展变化,社会的经济条件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已经大不一样,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各种限制,所有权的个人绝对性被不断削弱,个人所有权的社会属性不断被加强,所有权的相对性特征不断被凸显出来,人们对物权的追求便从“绝对主义”向“相对主义”转变。

  物权相对性是“社会本位”的客观要求

  民法社会本位主张私人权利、意思自由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局,它对所有权神圣、抽象人格等民法制度进行了修正。以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绝对所有权的相对化、抽象人格的具体化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使民法本位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跃进。社会本位的观点认为,权利人在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甚而将民事权利等同于义务,否定主观法权的存在,认为人们之所以享有权利,只是因为“人”是社会整体的一个构成部分,“人”享有权利是社会要求它以其享有的权利适当履行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义务。民法社会本位是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化大生产以及社会生产要素扩大化的必然结果。如果说物权效力绝对性是个人本位法律观的表现的话,那么物权效力相对性便是社会本位法律观的体现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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