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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是对积极维权的污名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所谓“钓鱼式维权”,原本就是问题企业编造出的一个污名,一个攀附热点的噱头。问题企业不遵守规的情形久已存在,并不是因为方先生前去务工才被引诱发作。我们看到的只有积极的维权,没有险恶的钓鱼。

  在宁波打工者群体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基本上屡告屡胜,被誉为“维权狂人”。5年里,他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36次,诉讼56次,在基本上都获得胜诉的同时,他的“钓鱼式维权”也引来诸多争议(12月28日《浙江日报》)。

  如果说“钓鱼式执法”让人深恶痛绝,那么“钓鱼式维权”则对整个社会大有裨益。这位神奇的方先生应当获得广泛致敬,而不是争议。所谓“钓鱼式”,在执法中是挖出陷阱诱人违法或诬人违法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在维权中则仅仅是一种形象的说法。问题企业不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形久已存在,并不是因为方先生前去务工才被引诱发作。无非是方先生的维权诉讼使他们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但他们也因此获得了教训,如果能够从此改正,则于他们自身、于今后的所有务工者都是善莫大焉的好事。

  眼下,问题企业装出一副受害者的嘴脸,甚至编造出一个“钓鱼式维权”的称谓来对方先生进行污名化,无非是忌惮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公民。要知道,把应有的权利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进而让权利从纸面走进现实,都需要积极去争取去实践的公民。如果没有1955年黑人女裁缝帕克斯在公车上拒绝为白人让座的抗争,很难想象会有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的奇迹发生。如果没有大学生雷闯坚持申办食品行业健康证的尝试,或许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从业歧视仍是一个理论上被反对的东西。权利需要积极地去争取,而不必在乎资本或权力喜不喜欢这样。

  反观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权利似乎一向被视做条件允许情况下强势一方的赐予,而恰恰缺少了来自公民一方的主动博弈。方先生在维权方面的屡战屡胜,与其说是他的精明强悍使然,不如说是工人劳动权利被侵害的普遍性所成就。如果企业严格遵守了劳动法规,即便有人想要挑刺,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拿住把柄。在前不久被媒体曝光的“深圳尘肺门”事件中,149名维权农民工当中竟然有七成以上无法提供任何劳动用工证明。在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必须签订的情况下,企业的守法状况由此可见一斑。当职能部门以没有接到举报自辩的时候,尽管我们深信这只是一种推诿,但同时必须承认,与企业违法、部门失职一并存在的也有工人自我维权意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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