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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清欠难症结在哪里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年关将至,农民工能否保证?近几年来,各级政府为农民工讨薪“铁令”不断,下足了功夫和力气,效果如何?农民工走过多年维权路,是否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工资年年清欠年年欠,问题在哪?12月7日、8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

  清欠之路依然艰难

  12月3日,陕西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联合召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工作动员大会,继续成立“一厅式”投诉举报受理中心,7部门联合办公,集中清欠。

  12月7日,记者来到位于含光门外的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短短几分钟,就有几批次农民工出现。西安市劳动监察支队队长陈玉中说,随着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越来越重视,打击与清查拖欠农民工工资力度的加大,各种保障制度的相继建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所好转。尤其每年年底由部门联合其他部门的“一厅式讨薪”行动可谓雷霆万钧。

  总体而言,较之于前几年,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有所好转,但在权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讨薪也出现各种各样的新变化、新特点。首先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在建筑行业表现尤为突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公司的占到受理的91%以上。其次是建筑施工与劳务分包企业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再次是劳务分包公司因工程款不到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煽动、召集农民工闹事。

  层层转包引发连环债务

  2007年,西安市颁布《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该《办法》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企业约束不小。该《办法》规定,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它类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5%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陈玉中表示,此《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建筑企业有所制约,但目前建筑市场问题依然不少。原因很多,首先是建筑方面的多头审批政策致使该《办法》在有些“特殊区域”实行不下去。

  因为该《办法》是劳动部门和市建委方面的合作意向,所以,不经过建委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在受制范围之列,比如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浐灞生态区、经济开发区;其次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再次是劳动监察工作的级别管理也对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不便。未央区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张永鹏告诉记者,现在的大楼如雨后春笋一样相继开建,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也就是说,各区县、市、省只对在本区县(市、省)注册单位依法行政执法,可现在的企业流动性很大,本地注册企业在本地施工者廖廖无几,比如未央区,现在已经成为各大建筑企业都看好的地域,但真正在此施工的企业在未央区注册的却没几家,所以开展工作也只能“积极介入,协调处理”,执法力度相对弱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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