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考验。在当前全国上下极力应对金融危机的情势下,司法机关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导向,积极参与到经济复苏之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充分运用司法智慧,以“能动司法”化解各种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版特开设“司法应对金融危机”栏目,连续刊发几篇文章,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一些难点、疑点问题的做法进行介绍,也许对理论界、实务界的相关人士有所启迪。敬请读者关注。
顾慧萍
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渐显现。在金融危机的作用下,上海各类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但是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市场需求等原因相继陷入经营困境并导致破产数量大幅度上升的局面至今在上海法院中反映并不明显。
重视破产法的调节作用
就破产企业的规模而言,出口型的中小企业无疑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牺牲品。这些企业由于业务不足和产品滞销积压等原因以致资金无法回笼,导致大量逾期债务无法清偿,可能也会造成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该类破产案件数量会逐渐增多,这也符合金融危机发展的规律。
司法对策的具体运用应充分考虑地方特点。对于上海法院来说,应当充分重视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和间接调整作用,不仅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而且还需要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产生广泛而积极的间接社会影响。
通过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等。
采取淘汰与挽救并举的措施
由于上海的经济发展正受到来自内因和外因的综合作用,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到上海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上海在“十一五”期间要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就需要淘汰部分消耗大、效益低的企业,而数据显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破产清算的企业大部分属于需要调整的行业。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处理破产案件时,上海法院必须综合考虑上海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经济增长动力等因素,以金融危机为契机,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则,淘汰部分不符合上海发展规划的、已经丧失了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同时也要挽救符合发展方向的、有希望复苏的企业,给因一时经营不善而产生财务危机的企业机会,避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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