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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健康能否算是职业病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世界卫生组织将机体无器质性病变,但是有一些功能改变的状态称为“第三状态”,我国称为“亚健康状态”。

  亚健康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医学指标来诊断,因此易被人们所忽视。一般来说,如果你没有什么明显的病症,但又长时间处于以下的一种或几种状态中,注意亚健康已向你发出警报了:失眠、乏力、无食欲、易疲劳、心悸,抵抗力差、易激怒、经常性感冒或口腔溃疡、便秘等等。处在高度紧张工作、学习状态的人应当特别注意这些症状。平安健康网提醒:注意日常生活,远离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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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为本首先就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无论是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还是从人道社会的建成来衡量,搁置或忽视国民健康问题毫无疑问是不明智的。

  这个时期到来的标志,一是出租司机等劳工阶层加入到了亚健康的行列里,二是过劳死现象在高管、知识精英阶层频繁发生,三是法律环境不能很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被视为理所当然。如果说工作压力过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后果的话,那么,法律的不完善则直接导致了亚健康状况的大面积蔓延,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立法滞后、司法反应迟缓,才使得保护国民身体健康的这一重任被搁置。

  1994年我国出台的《》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权有着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法》实际上也处于亚健康状态,如最长劳动时限、带薪制度、加薪等几乎未被执行,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休息权已经成为“象征性权利”,没有实际意义。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年代里,劳动者向用工单位要求《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无异于骑士向风车发起挑战,以出租司机为例,由于大多数城市的出租行业都实行准入制度,排队等着出租执照的人很多,这就必然导致在岗的出租司机不敢轻易和出租公司“讨价还价”。而在薪金较为优厚的外资企业里,加班加点的情况屡见不鲜,累计劳动时间早已远远超过《劳动法》的规定,但外企职员出于对岗位的珍惜,很少有人敢和老板一起温习《劳动法》第36条。

  亚健康算不算?过劳死是不是?这些迫切的问题目前还处于初步探讨之中。依靠一部解释范围过于宽松、执行难度很大的《劳动法》远远不足以解决劳动者广泛亚健康的难题,我们迫切需要一部符合时代特征的“劳工健康安全法案”,同时,还需要建设一个维护劳工健康的社会制度。前不久,云南电视台主持人张小燕猝死在岗位,中央台著名主持人敬一丹因此感叹说:“出了张小燕这样的事情,让我感觉到成立主持人工会的重要性。”敬一丹也许并没有意识到,她的这一感叹实际上道出了我国《劳动法》执行乏力的症结所在。工会的行政化和工会作用的泛化是我们社会的一个软肋,其结果必然导致劳动者健康的透支和休息权的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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