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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中国西藏新闻网12月8日报道 经过3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后,我区出台了新《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新增了40条内容,修改40条,删除13条,仅有2条未变。

  那么,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呢?昨日,本报独家采访了团区委权益部副部长刘传磊。

  明确各项权利 强调受教育权

  据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紧密贯彻上位法精神,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五项基本权利,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强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其中,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的权利。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特殊的作用,为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新《实施办法》从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等多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总则部分,强调“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家庭保护章节则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或者失学。另外,对于服刑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章节也规定,“对其中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政府为主 注重保护特殊群体

  “未成年人所享权利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愿,还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保障。”刘传磊说,新《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原则。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另外,对于留守儿童,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孤儿,羁押、服刑的特殊未成年人群体,新《实施办法》也制订了相应的保护规定。“对于留守儿童,新《实施办法》第11条明确要求父母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管,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向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报告。同时,要与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系,关心其生活、学习状况。”刘传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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