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23日讯“单位招聘时,规定先无偿实习,再试用,也没说实习期多长,结果我实习了3个月,一分没拿,就被单位以未达到要求辞退了!”近日,找工作不成还白干了三个月的谭丽(化名)女士郁闷地告诉记者:“我真是哑巴吃黄连!”
硕士研究生毕业的谭丽原本在济南一家企业工作。今年7月,她在网上看到省城一家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就发了一封求职信。很快该单位约谭丽前去面试。随后,谭丽通过了该单位的面试,人力资源部告诉谭丽,上班后先实习,合格后才能签订工作合同。当谭丽咨询实习和试用的区别时,人力资源部答复实习就是试用,其间只发每月五百多元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合格后,才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
于是谭丽辞去了原来的工作,8月份她开始到该单位工作。工作第一天,人力资源部通知谭丽,先实习后试用,实习期间没有工资,并且没有说明实习期期限,而是说根据实习表现再定。虽然与当时面试时单位的答复不同,但想到自己已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而且实习期应该不会很长,谭丽就同意了。工作期间,谭丽每天按时上下班,认真完成了单位的工作。
可到了11月,在实习了3个月后,该单位人力资源部却告知谭丽没有达到该单位的用人要求,已被“辞退”。“工作后,单位没和我签订任何性质的工作合同,也没发一分钱工资,白白干了三个月,就被单位几句话打发了。”据谭丽讲,在她被辞退前几天,单位又招了新员工。
律师说法:实习仅针对在校生
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孙福田律师认为,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实习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试用期是制度下的概念,不超过6个月。
孙律师认为,谭丽到该事业单位应聘成功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并且,她也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因此,谭丽和用人单位实际上已形成了,而用人单位称“先实习后试用”的说法不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行为也是不对的。
“当下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混淆试用期、实习期的区别,以达到使用廉价或无价劳动力的目的。”孙福田律师说,谭丽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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