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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可以由员工自行缴纳?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问:2008年12月间,小张外出打工,后被一家木制公司聘用,满3个月后签订,届期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对其说:该公司给小张有社保费,但以现金形式发放,并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于是小张向该公司提出异议,可该公司却说他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缴纳社保费的,如果小张拒绝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小张一直不理解。

  该公司的做法正错吗?那么小张应如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呢?

  答:《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条文的说明》第72条规定:“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据该《说明》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还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还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由此可见,该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因小张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而改变。如该公司未给小张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小张及该公司来说,都是有害无益的。

  本案中,小张可以与该公司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及利害关系,如果该公司仍一意孤行,小张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以保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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