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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激励不能贴上自愿标签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事实是否真像企业负责人所说的那样呢?在杭州上演的员工暴走70公里事件中,当有记者问及是否所有人都自愿受罚时,一位男员工坦诚地说:“部门的人都来,如果自己不来,以后在公司就没法混了。”出于对自己饭碗的担忧而不得不“自愿”参加惩戒活动,员工们矛盾的心理值得同情。

  当员工对自己未能完成预定任务而“心甘情愿”接受自我惩罚的同时,企业又在一旁采取拍照、录像等记录手段,美其名曰“全程监督”。有人怒斥这种所谓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默认许可。

  我国《》的第9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师房立刚在接受相关采访时也表示:“人格尊严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劳动者也无法放弃,即便是“自愿承诺”。这也是《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而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来解释这种经营管理,也是一种妄图规避法律的托词,肯定不能成立。《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所以,这是一种貌似合法的非法,这其实就是强迫、威胁。”

  事实上,类似的员工自我惩罚,不少国外企业也曾经尝试过,但整体而言,这种方式已被认为是简单的、粗放的、落后的了,对于释放员工创造力,有用却也有限。“我不考虑是不是只在我自己掴自己耳光时起作用,或者只在员工自我惩罚那几天起作用,只要当时能起到作用就行了,我只考虑今天的情况,不考虑以后。”钟某的这一番解释,或许正为采取畸形惩罚制度的企业做了最好的诠释:只顾及眼下却不考虑未来,试问,这样的企业,又怎能走得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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