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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讨说法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我们是南阳淅川减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淅川汽车减振器厂前职工,现在成了社会失业人员,我们反映该厂不予合法合理支付我们2008年度经济补偿金问题,希望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中给予足够重视,及时督察和解决。

  一、请求:

  淅川汽车减振器厂及时支付我们2008年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每人一个月2068元,共计134420元(按照2008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816元标准计算,共65人)。

  二、事实:

  2008年,汽车减振器厂在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影响下,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变相裁员,年底一次性裁员100多余名(2007、2008两年共裁员400多人),我们是其中的65位。在具体操作中,该厂既想大幅度裁减人员,又想不违背改制不裁员的承诺和国家要求企业人员稳定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大会小会大肆宣传谁主动辞职,给谁一次性结算2007年国有企业改制身份置换金,否则不予付清,并以红头文件承诺给予主动辞职人员经济补偿金。为达到其目的,提高生产计件班产,使我们的工资下降,榨取我们一线工人的血汗,使我们陷入一片苦海。再加上该厂违反劳动法规,没有给一线工人月保障,不支付我们加班工资,也没有给予我们缴纳基金等,万般无奈,我们被迫辞职。离开时,为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该企业以不给国企改制金相要挟,逼我们写下辞职书,从而巧妙地把企业变相裁员转为我们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我们离开时,该厂又出尔反尔,只是把国企身份置换金付清(身份置换金计算低于南阳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我们暂时保留申诉的权利),却对其承诺的2008年度的1月经济补偿金65人计134420元不予支付,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又一次无端遭受了侵害。

  三、理由(法律依据):

  1、2008年11月25日淅川汽车减振器厂下发的《关于辞职人员经济补偿的规定》(淅汽减字(2008)41号)明确说明:“截止2008年12月31日,自动辞职并经工厂同意的人员,工厂予以发放经济补偿金,自动辞职未经工厂同意的人员,工厂不予发放经济补偿金。”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我们都是经该工厂逼迫无奈同意辞职人员,应当给予2008年度合同期内经济补偿,否则该厂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裁减人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淅川汽车减振器厂2008年度一次性裁减100余人,应依法支付2008年度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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