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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10.com 2010-07-15 11:52

  青海新闻网讯 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重点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运而生

  实施办法于1994年施行后,对推动我省妇女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在妇女权益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决定,对1992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重大修改。专家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妇女六大权益领域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性别歧视,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严重消弱;妇女高层决策参与程度20年来一直进展缓慢,基层女性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妇女成为家庭暴力、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等多方面问题。为了使我省的实施办法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结合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已成当务之急。

  明确主体

  11月13日,省妇联宣传部王桂琴部长介绍,在实施办法修订之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实施办法的执法主体,其实也就是妇女权益的保障主体。老的实施办法制定后的10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承担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各项工作的职能。然而在面临现实问题的时候,却存在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的问题,看似妇女权益人人能管但是谁也管不到底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老实施办法的适用。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办法修订后明确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这一条。这也就意味着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同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保留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有了上述规定,妇女才算真正有了自己的“娘家”。

  女干部必须占一定比例和名额

  据省妇联维权部王秀兰部长介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各级组织部门不断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积极营造促进女干部成长的良好环境,呈现出女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素质不断提高,队伍逐步发展壮大的良好姿态。但是,发展仍然不平衡,从女领导干部数量上看,级别越高数量越少,担任正职的更少,我省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也有待提高。要改变妇女的参政状况,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对妇女的参政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因此,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选举法的框架下,强调了妇联在代表和维护妇女政治权利方面的职责及向国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突出对基层农村妇女参政权的保护;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女性领导成员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分别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等方面对提高妇女参政程度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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